案情
曲某于2004年7月20日進入某運輸公司工作。因患頸椎病,曲某自2018年1月26日起就醫。當年3月1日之前,曲某按公司規定的流程履行了正常的病假申請審批手續;之后,曲某僅向公司郵寄三份醫院建議休息單,即病休在家。
公司兩次向曲某郵寄通知書,催告曲某返崗,并告知其如需請病假,必須按公司規定攜帶病歷及醫院建議休息單辦理手續,曲某置之不理。
2018年4月9日,公司以曲某未履行休假審批手續構成曠工5天以上為由,解除了勞動合同。曲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,于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。
據查,該公司《考勤及休假管理辦法》明確規定,員工請病假,需填寫病假審批單,且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休息證明及病例。該公司《勞動關系終止管理辦法》規定,員工曠工達5天以上的,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分析
本案中,該公司制定的《考勤及休假管理辦法》對員工請病假的程序有明確規定,該規定并無違法之處,應屬有效。
曲某從2018年1月26日起至當年3月1日,均按公司規定的病假審批流程履行了請假手續,表明其對公司病假請休流程規定是知曉的。但在2018年3月1日后,曲某未再按病假審批流程履行請假手續,僅向公司郵寄建議休息單,未經審批同意即擅自不到崗上班。
為嚴格員工管理,公司先后兩次通知曲某返崗、按照制度請假,曲某收到通知書后仍然置之不理,構成曠工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。對于曲某此行為,公司有權根據《考勤及休假管理辦法》及《勞動關系終止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。公司認定曲某連續曠工已達5日,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,審慎合理,符合法律規定。
結果
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曲某的請求。